第四十八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