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