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跨区或者在下列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各环路和高速公路;

(三)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在其他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