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建立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制度,通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