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七条有效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