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