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