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二)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基础条件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三)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四)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专家开展科普活动;

(五)科普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