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