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