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土地房屋登记被依法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或者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并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