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权利人因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放弃权利声明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权利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利人还需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经注销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