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房屋;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