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章 更正登记第八十二条有效更正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持有证书的权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公告注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