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裁决,并在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决,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