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