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