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情况转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