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土地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是,对其共有土地房屋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