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规划批准证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图,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

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