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