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综合管理。渔港经营者按照协议,负责渔港日常管理和维护。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