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经批准利用既有用地增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