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经批准利用既有用地增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