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