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