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