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