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或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或正常运行,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安装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或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