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河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规划包括河道管理范围、水资源保护利用、水电站建设布局、河道污染治理、河道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