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