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