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