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