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