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