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垃圾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