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