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三)易腐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生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实行就近就地处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绿化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