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三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分类投放工作:(一)适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类别、规格、颜色、标志、设置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四)公布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