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分类投放工作:

(一)适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类别、规格、颜色、标志、设置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布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