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应当遵守下列分类投放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不得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