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