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