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将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国有工业遗产、接受政府补助的非国有工业遗产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适度开放,供公众参观。鼓励民间依法收藏工业遗产。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