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鼓励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将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国有工业遗产、接受政府补助的非国有工业遗产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适度开放,供公众参观。

鼓励民间依法收藏工业遗产。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