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业遗产有关认定标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遗址现状进行调查,对符合工业遗产认定标准的,依前款规定按程序推荐其申报工业遗产,并请求予以认定。对于被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利用;尚未被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在认定之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随意拆除。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