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二)未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