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