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