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与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