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水体进行定期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动态管理台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实现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