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河流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减排与增容结合、综合治理、社会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与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提升河流水环境承载力。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