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管理机制。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城乡结合部等空白区域延伸覆盖。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