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工业集聚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结合区内排水水质、水量对处理设施的处理及受纳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采取水质、水量在线监控计量等措施,保障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设置应急事故水池或预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